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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规范建筑物命名管理
原标题:乌鲁木齐规范建筑物命名管理 

乌鲁木齐规范建筑物命名管理 

小区能不能叫“花园”得看绿化率 

      绿地率远远达不到规定却叫“花园”,占地规模不大却叫“城”,没有临水却叫“水岸”,没有依山而建却叫“山庄”……针对这种建筑物命名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现象,乌鲁木齐市将加强规范建筑物命名,逐步解决城镇建筑物名称混乱问题。 

      11月2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民政局了解到,近年来,随着乌鲁木齐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内大量建筑物和居民住宅区建成使用,但由于相关法规滞后,出现诸多问题:有的先建后命名,有的边建边命名,也有的谁建谁命名;一些房地产开发商给住宅小区随意起名,名称华而不实,追求“洋”、“大”、“怪”、“媚”等现象,各种“国际”、“首府”、“王朝”更是频繁出现,既造成名称的雷同,又难以体现特色,还造成广大群众的辨识难、寻找难,同时容易衍生出很多虚假宣传。 

      为此,乌鲁木齐市于2013年10月24日发布《乌鲁木齐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导则》,明确了乌鲁木齐建筑物管理的执法主体、管理范围与对象;建筑物命名、更名应遵循的原则、审批权限和登记程序;建筑物名称使用和管理中违章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据乌鲁木齐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建筑物名称管理初始阶段,将采取先易后难的措施,先对全市无人管理小区、建筑物进行命名登记,再逐步推进新建建筑物名称审核工作。 

      具体来说,在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核方面,民政部门会引导申报单位在居民住宅区、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建筑项目命名过程中使用含义健康、积极向上、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名称,杜绝崇洋复古、格调低俗,使建筑物命名管理凸显乌鲁木齐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反映时代创新发展。 

      同时,严格审核,进一步明确市区建筑物命名备案范围、标准、要求及办理时限,严禁出现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宣传封建迷信,或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严禁使用人名或外国地名等。 

    “过去那种等建设项目竣工后才进行命名的工作方式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乌鲁木齐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相关负责人说,乌鲁木齐市将加大城镇建筑物名称规划力度,逐步摆脱“建一地,命一名”的地名命名更名方式,将建筑物名称列入全市地名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之中,避免命名更名过程中的随意性、盲目性。而对于不经申报审批且又不符合法规的居民区和高楼大厦等建筑物名称,必须责令其限期改正。 

据了解,目前乌鲁木齐市已录入登记建筑物名称854栋。 

乌鲁木齐市建筑物通名使用规范乌鲁木齐市建筑物通名使用规范 

大厦:指12层以上或建筑高度在36米以上的建筑物。大楼:指8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36米以下的建筑物。 

楼:指7层以下或者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物。 

别墅:指建筑物以低层为主,建筑规格较高,容积率不超过0.35、具有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群)。 

花园:指绿化率达到40%以上的居民住宅区。 


城:指有较完善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封闭、半封闭的城市住宅区或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的商贸场所。 

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群),其中必须有3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一般前面应加功能性词语,如商务广场、假日广场等。 

中心:指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或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建筑物名称。一般前面应加功能性的词语,如商务中心、娱乐中心等。 

山庄:指地处靠山,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群)。 

备注:小区、公寓、园、苑、庭、阁、轩、馆、院等可作为建筑物的通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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